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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设备厂家​提示—肥料产品标识内容《一》

有机肥设备厂家提示—肥料产品标识内容《一》

(1)肥料名称及商标应表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肥王”、“全元素x×肥料”等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2)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3)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单一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识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标明N、P2O3、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同时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滑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污泥有机肥设备,加工商品有机肥需要两个步骤:前期发酵与处理部分和深加工造粒部分。粪便处理设备配套需要发酵翻抛机、有机肥粉碎机、滚筒筛分机、卧式混合机、鸡粪有机肥造粒机、回转烘干机、冷却机、筛分机、包膜机、包装机、输送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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